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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
2004-09-13 14: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网络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出口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见附1)。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领



  第四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核定经营资格的出口商可通过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出口商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应到许可证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第六条 出口商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网址:www.Licence.org.cn),进入进出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2)。

  第七条 出口商根据出口合同内容如实地在线填写申请表。网上申请的价格术语为FOB;对于需要附加说明的信息,在“附加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须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填写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

  第八条 出口商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内容更改,应在发证机构初审“予以通过”之前通知其经办人,经办人将初审“不予以通过”,出口商可在线修改申请表后重新上报。

如申请表已初审“予以通过”,则经办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处长,审核“不予以通过”,出口商需重新填报申请表。

  申请表一经发证机构处长审核“予以通过”,则即被打印许可证,出口商须先领取该证,再办理退换证手续。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的网上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违规发证。

  第十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网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审核申请表。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要求逐项审核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应及时审核出口商上报的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发证规定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发证规定的,必须在“审核意见”一栏中注明理由,“不予以通过”。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主管处长对经办人初审“予以通过”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进行复审,符合发证规定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应在申请表注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四条 凡符合规定的申请,发证机构自出口商网上申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签发的,应向出口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出口商在联网申领系统中可查询申请表是否通过审批。对已“复审通过”的申请,打印出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于“复审通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的30日内到发证机构领取出口许可证。对逾期不领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将作删证处理。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应根据不予以通过的理由,在线修改或重新上报申请表。

  第十六条 领证人领取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需批件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

  三、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须在网上申领前向发证机构提供商务部或原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办理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须向原发证机构提供出口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公章后的《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见附3)。

  六、企业领证人员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或企业公函(介绍信);异地办理出口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对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文件材料与许可证证面内容复核无误后,发放加盖许可证专用章的出口许可证。

  企业领证人员确认无误后在《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4)上签收,领取出口许可证。如涉及删除、核销的许可证,领证人还需在《企业网上申请出口许可证删除、核销登记表》(见附5)上核对签字。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与退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在线提出更改、延期申请,重新填报申请表,并退回出口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商递交的《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时,应认真核对出口商填写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核销数量与原证核销数量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中予以核销,同时打印企业网上申请出口许可证删除、核销登记表。

  第二十条 对已出口部分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因故退证,发证机构应根据海关清关数据进行核销,按核销后剩余数量换发新证,同时在数据库中原证配额数量项下核减海关核销的出口数量。

  凡证面签注数量不清或未加盖海关核销章的,不得办理退证。

  第二十一条 海关证面签注数量与反馈的电子数据核销(放行)数量不一致的,按以下办理:

  一、证面签注数量小于电子数据时,属大宗散装货物一律按海关签注的电子数据核销;

  二、证面签注数量大于电子数据时,属大宗散装货物等海关电子数据反馈完整后核销;非大宗散装货物及其它特殊情况,应与许可证局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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